2020铜陵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:关于债的发生原因知多少?

发布:2020-10-09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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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,有关债的发生原因的考查是比较常见的。对于这个知识点的考查,难度中等。这部分知识通常会以案例型选择题的形式来考查,需要深刻理解并记忆。根据《民法总则》规定,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、侵权行为、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。那么,关于这一内容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?让我们通过以下几道题目来检验一下你对此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吧。

【题目展示】(单选)独生子甲常年外出打工,孤身一人在家的甲母突发疾病住院,邻居乙将甲母送到医院,并垫付了住院费。乙与甲之间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( )

A.合同之债

B.不当得利之债

C.无因管理之债

D.侵权行为之债

【答案】C。解析:债,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,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。根据《民法总则》规定,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、侵权行为、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。合同,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侵权行为,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,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。无因管理,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,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。不当得利,是指没有合法根据,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。本题中,邻居乙将甲母送到医院,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,且是为了甲母的生命安全,自愿管理的行为,该种情形属于无因管理。故本题答案为C。

【题目展示】(单选)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是:

A.某超市对于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

B.在加工合同中,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

C.甲拾得乙丢失的牛,在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所进行的管理

D.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,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

【答案】C。解析:A选项中,超市对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,属于保管合同,有约定的义务,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。B选项中,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,是基于加工合同附随的义务,也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。C选项中,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并寻找失主,在此期间的管理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。D选项中,按照买卖合同一般规则,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,因此卖方对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管理的行为,不属于管理他人事务。故本题答案为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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